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路**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本院对朱某某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6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从澄城县五路粗粮王火锅店西边50米处的一家小饭店出发,行驶至古徵街六路时便被交警拦挡检查,经现场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数值为86mg/100ml。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6mg/100ml。被告人朱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成贵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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