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5********,汉族,大专文化,保险业务员,住南通市通州区**镇**街道(户籍所在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嫖娼,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为应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前往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因其有行政处罚的记录,被告人朱某某于次日通过“淘宝网”找到陈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刻制印章,提供了“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的印文照片,并支付人民币180元。同日,陈某某将印章以快递形式寄出。被告人朱某某在收到该印章后,自制1份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加盖上述印章,提供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后应聘成功。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扣押其伪造的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扣押的印章的物证照片;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俞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行为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育
检察官助理:薛利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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