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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1********,汉族,高中文化,住天门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当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朱某甲、吴某某、朱某乙、杨某某、范某某),沿潜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段,超越同向在前马某某驾驶的拖拉机运输机组时两车相擦撞,造成正三轮摩托车侧翻受损,朱某某、吴某某、朱某乙、杨某某、范某某受伤,朱某甲当场死亡。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3日死亡。经检验:朱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和胸部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和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吴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和胸部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测中乙醇,其含量为151.7mg/100ml。经认定:朱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朱某甲、吴某某、朱某乙、杨某某、范某某无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能够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吴某甲、杨某甲、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盼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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