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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码5108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1时20分许,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雷克萨斯艾德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施工路段与对向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李某某全身多处损伤。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警察赶到现场,发现朱某某酒驾。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8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60.9mg/100ml。朱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8.5mg/100ml,朱某某对第二次鉴定结果无异议。经认定,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8日,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李某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8月4日,李某某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致死亡。

归案后,朱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炜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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