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怀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怀宁县**镇**路**组**号)。2011年12月5日因犯强奸罪、抢夺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沿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独秀大道204号附近路段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辉
检察官助理:汪慧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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