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41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粤A8****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木棉河堤街出神棋公路北1618米(从化区流溪河堤右K69 580米)时,与在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某经送院抢救后于2020年1月3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挫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朱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婉如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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