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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黄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部团队经理,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暂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号**室。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在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幢**单元**室,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黄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朱某某、黄某甲均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李某某、路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成立**公司,通过招募的业务团队,以向上海本地中小微企业投资为名,通过高额年化收益且承诺保本吸引社会公众出借资金,非法集资后将资金出借给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后又陆续推出“天使合伙人”、“秸秆新能源综合利用改造”、“拍吖吖”电子商铺销售等项目,均以高额年化收益吸引投资人出借资金,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6亿余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4.4亿余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6年下半年入职**公司,先后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团队经理,个人及带领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上述理财产品,并从中获利。经司法审计,朱某某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992万余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2423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4年9月担任**公司业务部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496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846万余元。

2019年3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同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韩某某、邓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等证言、证人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作受让明细》、《富邦贷会员出借咨询服务协议》、《富邦贷超级帐户会员协议》、《天使合伙人协议》、《“拍吖吖”电子商铺销售及回购协议》、支付凭证等相关书证,证实具体投资情况及投资金额。

2.被告人朱某某、黄某甲供述,其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同案犯路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供述,证实**公司对外宣称各种投资项目,许以高额年化收益,非法吸收资金的具体经过及部分资金去向。

4. 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各被告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二名被告人到案情况。

6.档案机读材料、工商登记资料等、被告人户籍资料,证实涉案公司基本情况和被告人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黄某甲均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黄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黄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颖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五册、审计报告一册、补充材料若干。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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