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区**公司宿舍,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抓获,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3被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抓获,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5日自动投案,同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0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抓获,10月2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1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初,被告人朱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某欠自己钱未归还,通过拨打要账广告小卡片上的电话找人帮自己索债, 并将欠条复印件、张某某的情况信息交给对方,约好收到欠款后按照10%支付费用给对方。6月14日下午,被告人毛某某让被告人黄某某带领几名年轻男子(身份待查明)找张某某,17时许,黄某某等人在沙市区**路找到张某某并强行将其架到黄某某驾驶的黑色小轿车上,在车上言语威胁张某某还钱,张某某拒绝并坚持见到朱某某本人再还钱,期间张某某受到几名男子的殴打,随后黄某某告知毛某某说张某某要见到朱某某再还钱。此后,黄某某等人按照毛某某的指令将张某某带至沙市区**路**酒店,与在此等候的朱某某、毛某某、罗某某等人碰面,罗某某出言要张某某还钱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遂拳脚殴打张某某,其余要账人员一同加入殴打张某某。数分钟后,因张某某称无钱归还,黄某某等人又将其架上黑色轿车,由黄某某驾驶车辆,与毛某某联系并按照毛某某的建议到**路的一家餐馆先吃饭、点菜,毛某某和朱某某随后到该地点,吃完饭后朱某某、黄某某、毛某某等人就继续让张某某还钱并跟随张某某去拿钱,直至当日22时40分左右朱某某收到2万元钱后才让张某某离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欠条、就诊记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杨某某、范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荆州楚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被告人黄某某、毛某某、朱某某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某欠自己债务未归还,找到毛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非法剥夺张某某人身自由近6个小时的方式索债,期间殴打被害人张某某,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张莉
检察官助理:赵歆媛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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