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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祝某某、黄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3********,汉族,初中文化,曹某**院退休职工,住曹某**街道**路**号。因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于2001年4月11日被菏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三年,因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于2009年3月24日被菏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曹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4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曹某**镇**楼**村**楼村**号,暂住曹某**街道**小区**号楼**室。因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于2009年7月26日被菏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曹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1********,汉族,小学文化,曹某**厂退休职工,户籍地曹某**街道**路**号,暂住曹某磐石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曹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祝某某、黄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祝某某、黄某某长期信奉“法轮功”邪教,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祝某某、黄某某在曹某**镇**村**村**村向群众散发“法轮功”反动宣传刊物,被曹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三人所骑电动三轮车中收缴“法轮功”反动宣传刊物65册,经走访调查附近群众,收缴三人已散发的“法轮功”反动宣传刊物29册。

经菏泽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认定,上述刊物均为“法轮功”邪教组织专用反动宣传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法轮功”宣传刊物94册;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祝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祝某某、黄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道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祝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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