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三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住上海市金山区**号**室。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因本案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被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相同)、没收电力捕鱼工具一套及渔获物1.225公斤(无害化处理)。2020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1时许,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携带蓄电池、电网兜等自制电捕鱼工具至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华东无人机基地附近共同捕捞水产品。当日11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在巡逻中发现上述犯罪事实并将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现场抓获,当场查获蓄电池、电网兜等作案工具及渔获物1.225公斤。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
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到案情况。
2.书证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物品处理记录、上海市没收物品(或追回赃物)统一收据、金山区病死畜禽及屠宰斥品无害化处理收集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3.书证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调取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文件及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金山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2020年上海市金山区内陆水域禁渔期公告、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的地点辨认笔录,证实本案案发在本市内陆自然水域禁渔期内。
4.书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作案工具辨认照片,证实涉案电捕鱼工具已被依法扣押;书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评估报告,证实该所认定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
5.书证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具的2020年金山区内陆水域禁渔期宣传材料,证实金山区已就禁渔政策开展宣传。
6.书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称重笔录,证实涉案渔获物重1.225公斤;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具的渔获物清点具体数量及市场参考价格,证实涉案渔获物价值12.25元。
7.书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8.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共同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强
检察官助理徐刚勤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1304063****)、夏某某(1582100****)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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