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朱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现住宜昌市夷陵区**街**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朱某在宜昌高新区、西陵区等地,以合伙投资做生意、帮忙购买房产及帮助进行民事诉讼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邹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熊某甲等7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4037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被告人朱某以合伙帮宜昌市**局采购办公用品为名,骗取被害人邹某某投资款30万元。
2.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朱某以合伙帮宜昌**局采购茶叶、端午节礼盒为名,骗取被害人谢某某投资款31.2万元。
3.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朱某以合伙开餐饮店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邹某某投资款各1.2万元。
4.2018年初,被告人朱某以合伙经营土石方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3万元。
5.2018年3月,被告人朱某以合伙开服装店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邹某某投资款各2.5万元。案发前,朱某退还谢某某、邹某某共531999元。
6.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朱某以帮忙找律师进行诉讼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5万元。案发前,朱某退还杨某某4万元。
7.2018年5月,被告人朱某以帮忙考取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7.63万元。
8.2018年5月,被告人朱某以帮忙低价购买商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91880元。
9.2018年6月,被告人朱某以合伙开餐饮店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投资款各40659元。
10.2018年9月,被告人朱某以合伙在宜昌市**大厦开特卖店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投资款146350元。
11.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朱某以帮忙在枝江市**大厦开服装店为名,骗取被害人熊某甲投资款37900元。
12.2019年1月,被告人朱某以帮忙在枝江市**大厦开玉石店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熊某甲投资款26万元。
13.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朱某以合伙在宜昌市**大厦开服装店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投资款32.6万元。案发前,朱某退还王某甲733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商铺租赁合同等书证;3.证人熊某乙、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谢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录音文件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2018年6月,被告人朱某一直未兑现帮杨某某进行民事诉讼的承诺,为暂时拖住杨某某,朱某声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杨某某的民事案件,并私刻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公章并伪造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交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朱某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海峰
代理检察员: 宋 颖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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