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朱天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生地广西忻城县,住广西忻城县**镇**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3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4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忻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生地广西陆川县,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忻城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1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忻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天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天义从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二路“乐巢”商务会所喝酒下来到一楼台阶处,与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朱天义遂动手捶了黄某某头部一拳。被告人王某某见朱天义动手打人后,就在县邮政局前面的二姑烧烤摊拿了一根“7字型”螺纹钢冲上去要打黄某某等人,朱天义见王某某手里拿有螺纹钢,就顺手夺过王某某手里的螺纹钢,继续追打黄某某,黄某某被朱天义持螺纹钢击打对左眼睛、嘴巴后倒地(侧躺、左面部朝下)。在朱天义追打黄某某过程中,王某某又到同一个烧烤摊拿了一根同样的螺纹钢冲上去对已倒地的黄某某的头部和面部由上往下继续击打了两、三下,见黄某某不动弹了才停止殴打,后朱天义、王某某两人逃离现场。2020年4月1日、8月20日,被告人朱天义、王某某先后到忻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2019年12月27日,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天义、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天义、王某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为出气持钢筋击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天义、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天义、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杨斌
检察官助理:莫璐玮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朱天义、王某某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及起诉书等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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