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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朱某乙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615号

1.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2.被告人朱某乙,曾用名:朱某丙,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4********,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朱某乙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17日14时许,朱某丁等人在**镇**村**山朱某某“窖头”(**铜矿排出的废石存放的地方)招呼排废时与陈某乙发生争执,朱某某指使朱某丁朱某乙朱某戊某某某等人持砍刀、甲鱼叉到陈某乙选厂追砍陈某乙陈某乙父亲陈某丙上前劝阻时衣服被砍破,陈某乙跑到铲车上并发动铲车追朱某丁等人,朱某丁等人跑散。朱某戊在追砍陈某乙的过程中被他人甲鱼叉杀伤胸部导致左侧气胸,经法医鉴定:朱某戊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属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陈某丁当时从作案现场拿回的作案工具甲鱼叉一把;2.书证:案件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2007年12月29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大冶市**医院住院病历一份等;3.证人朱某己朱某戊李某某陈某戊朱某丁陈某丁某某某陈某甲朱某庚郭某某朱某辛朱某壬陈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7.陈某乙陈某丁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指使朱某乙伙同他人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迪军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朱某乙现在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注:被告人陈某甲另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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