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615号
1.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2.被告人朱某乙,曾用名:朱某丙,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4********,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朱某乙、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17日14时许,朱某丁等人在**镇**村**山朱某某“窖头”(**铜矿排出的废石存放的地方)招呼排废时与陈某乙发生争执,朱某某指使朱某丁、朱某乙、朱某戊、某某某等人持砍刀、甲鱼叉到陈某乙选厂追砍陈某乙,陈某乙父亲陈某丙上前劝阻时衣服被砍破,陈某乙跑到铲车上并发动铲车追朱某丁等人,朱某丁等人跑散。朱某戊在追砍陈某乙的过程中被他人甲鱼叉杀伤胸部导致左侧气胸,经法医鉴定:朱某戊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属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陈某丁当时从作案现场拿回的作案工具甲鱼叉一把;2.书证:案件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2007年12月29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大冶市**医院住院病历一份等;3.证人朱某己、朱某戊、李某某、陈某戊、朱某丁、陈某丁、某某某、陈某甲、朱某庚、郭某某、朱某辛、朱某壬、陈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7.陈某乙对陈某丁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指使朱某乙伙同他人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迪军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朱某乙现在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注:被告人陈某甲另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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