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晋E****8小型轿车沿高平市寺庄镇王报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撞上步行的张某甲,造成张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7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张某乙、悦某某、李某某和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醉酒驾驶,造成一名未成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住原籍,电话:1853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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