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曾某甲电话告知曾某乙(另案处理)称有人要打他,曾某乙电话邀约翟某某、谭某某等人(二人另案处理)前去帮忙打架。随后与谭某某同车的王某甲、唐某某、兰某某(三人另案处理)从养龙司赶到现场,曾某乙、翟某某也赶到现场,上述人员汇合后在息烽县十字街麦乐迪楼下与意尔康店交叉口人行道处,被告人曾某甲向王某甲等人指向与其发生矛盾的王某乙,随即王某甲、翟某某、谭某某、唐某某、兰某某上前误将站在王某乙身旁的王某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曾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勇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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