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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8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是情侣关系,在平时交往中得知杨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曾某甲趁杨某某不注意之机,多次使用杨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和商店套现的方式,将杨某某微信绑定银行卡中的人民币35000元盗走。2020年2月17日杨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博罗县**街道**阁将曾某甲抓获。案发后,曾某甲退还杨某某人民币35000元,取得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李慧娴

2020年8月18日

                                      

件: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7524****,保证人:曾某乙,联系电话:1866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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