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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巷**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镇**村**)。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在网上非法收购大东方龟一只,放在其住处广州市荔湾区桥中*********房饲养。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上址被抓获,并当场查获大东方龟1只和1只(经鉴定,均被核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东方龟(Heosemys grandi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MatuEmvs sinensi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动物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曾某某与辩解;

4.华南野生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炯锋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8934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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