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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镇**市场,因涉嫌赌博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家从事以地下六合彩写单为形式的赌博活动,通过微信收取下线许某某、易某某、刘某某、鲁某某等人的码单,共计94020元。被告人曾某某兑付给下线41倍的赔率,并将所收码单全部报给上线(待查),从中非法获利15000元钱,上述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随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地下六合彩码单的形式聚众赌博,数额达到9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郁芳

检察员助理: 钟 齐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公安机关扣押曾某某违法所得150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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