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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姜某某、胡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曾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姜某某、胡某某等人以及值班律师王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曾某某在“soul”聊天软件上虚构“高富帅”的身份信息并添加女性网友,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名义骗取对方信任继而添加对方微信好友,后编造需要晒红包截图、急需用钱等理由诱骗被害人转账,并承诺将及时还款,在被害人转账后将对方删除。先后骗取被害人姜某某、胡某某等多名网友共计人民币1.49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日至9月18日,被告人曾某某虚构身份并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信任,后编造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虚构身份并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信任,后编造需要晒转账红包截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34元。

3.2019年11月10日至12月25日间,被告人曾某某虚构身份并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后编造需要晒转账红包截图、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288.88元。

4.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虚构身份并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信任,后编造需要晒转账红包截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516元。

5.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虚构身份并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信任,后编造出车祸需要医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00元。

6.2020年2月7日至2月20日间,被告人曾某某虚构身份并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编造需要晒转账红包截图、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220元。

7.2020年2月13日至2月14日间,被告人曾某某虚构身份并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名义骗取本市被害人胡某某信任,后编造需要晒转账红包截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034元。

8.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虚构身份并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温某某信任,后编造需要晒转账红包截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1238元。

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温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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