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曾某某以“帮忙通风报信、关照黄某某赌场”为由,通过微信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共计人民币39000元。2019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曾某某到晋江市公安局磁灶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的照片;
2.书证:投案证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胡某某、葛某某、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证人及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实施诈骗,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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