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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住汕头市南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曾某某谎称其能买到周某某香港演唱会门票。11月8日,被害人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人曾某某,向其购买同年12月14日的周某某香港演唱会门票,并通过支付宝转账了3900元给曾某某。后来,苏某某要求增加一张门票并于11月1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了1950元给曾某某。12月7日,苏某某要求将周某某香港演唱会门票更换成同年12月30日的周某某深圳站演唱会门票,并通过支付宝转账了2200元差价给曾某某,曾某某收到后将上述门票钱提现挥霍。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汕头市龙湖区**村**街**巷**号**住宿**座**房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抓获。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将其诈骗的共805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苏某某,苏某某对曾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海贤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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