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717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9月1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2014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9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在安徽合肥加入一个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无任何产品、生产成本、不存在企业利润,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网络关系。该组织规定所有加入者以3800 元购买第一份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以3300 元计,一人最多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 份,即可获得主任级别。下线成员所缴纳的69800 元中,除统一发一套价值500 元的衣服,再返还19000 元给本人外,余额全部被上线传销人员按照其所处级别,并按照该组织的一套计算方式进行分红。该组织规定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再通过其下线人员不断发展人员来晋升级别并获取利益。加入者只要发展了29 名以上的下线,且份额达到600 份以上,并满足相关条件即可晋升为“老总”级别。
被告人曾某某加入该组织后发展了梁某甲、李某某成为其直接下线,后梁某甲、李某某又分别发展梁某乙、肖某某等人为其下线,曾某某共发展30余名下线人员。该组织不断发展扩大,至2012年6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已经达到“老总”级别。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退缴赃款30000元至涟源市公安局。
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到涟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传销组织架构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彭某某、梁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正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4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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