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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2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获悉被害人冯某某家中大门钥匙的放置点后多次使用该钥匙到冯某某家中盗窃,盗得现金约1800元,第五套人民币同号钞珍藏册一套共2180元,西凤酒、Xo洋酒、珍珠项链、手镯、鸡肉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曾某某家中起获了两瓶西凤酒、一瓶Xo洋酒瓶、一个玉手镯等赃物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起获的赃物共价值人民币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霞

检察官助理:曹  健

2020年9月18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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