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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抢劫、容留他人吸毒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9年09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大同**小区附近的“精彩人生”服装店内,采取言语恐吓、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抢劫致其受伤,并抢走陈某某身上金项链及吊坠一条、金手镯一个、一台华为7C牌手机和现金160元。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曾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支付宝(余额宝)资金转入陈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内,并通过陈某某微信将陈某某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账户内余额共25637元提取转账至自己微信。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华为7C手机价值612元;黄金饰品的市场基准价格为415元/克。以上抢劫财物价值共40698.7元。

案发后,被抢手机、手镯、项链及吊坠等被抢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另被告人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损失28731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力采用吹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2.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力采用吹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3.201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力采用吹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洁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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