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组组长,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D****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合川区高阳小学沿高阳路、福山路往盐井街道办事处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福山路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南溪派出所路段时,因曾某某忽视观察、超速行驶,与何某某停放在路边、号牌为渝C****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公安民警处警至现场对曾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又将其送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曾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曾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54mg/100ml。

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赔偿了被撞车辆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乙醇检验报告;

5.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