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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1〕Z6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地惠安县**镇**村**号,现住址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805006763、车架号LAEECZ4588E004314)沿惠安县**镇**村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梧宅村委会附近路口时,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2021年1月16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16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现场调查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万鸿司鉴[2021]毒鉴字第0071号);

5.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春兴  

检察官助理  纪润慈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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