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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系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冷水滩区珍珠路阿里山酒店前路段时,被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永州市**街道**开发区大院子组(**驾校内),家庭住址为耒阳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13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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