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7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村**社**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7时10分,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简阳市**街道办**村**组路段时,与行人万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万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群众报警后民警在医院将被告人曾某某挡获。经鉴定,万某某之伤属轻伤一级。经检验,被告人曾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8.0mg/100mL。
经查,被告人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未赔偿万某某的损失。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被害人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德强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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