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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2********,汉族,大学文化,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单元**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泉驿区井山路216号路段时与行人被害人邓某某发生碰撞,致邓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曾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带曾某某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当天曾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9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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