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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7时许,唐某甲驾驶粤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至Y012-S253线延长线4KM+200M处即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高速入口路段时,分别与由胡某某驾驶搭载唐某乙的A/*****号小型轿车、陈某某驾驶的A/*****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的粤R/*****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胡某某、唐某乙、陈某某受伤及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3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彬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甲、陈某某、胡某某、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7.抓获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显忠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册6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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