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住井冈山市***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和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拿山镇老菜市场一餐馆吃饭,席间喝了两杯白酒,吃饭后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赣DE****小型客车沿井冈山市新城区兴国路行驶至凯旋时代广场美美烧烤店吃烧烤,并在人行道上行驶过程与人发生争执。2020年8月22日,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送检的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89. 76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华
检察官助理:欧阳晶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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