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2时51分,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路与东湖路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左转弯驶入东湖路时,与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的粤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曾某某驾车逃逸。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曾某某家属对被害人钟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钟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季焕爽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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