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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古某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村委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住清远市连州市**镇**路**号。许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某天下午,张某甲、蓝某甲、罗某甲、曾某丙、张某乙、蓝某乙在得到被告人曾某甲的弟弟曾某乙同意后,来到曾某甲位于连南县寨岗镇马安中学附近猪场内的鱼塘内钓鱼,因没钓到鱼,六人就用渔网在该鱼塘网了约30斤的鱼,经连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鱼的价值为244.5元。曾某甲获知上述情况后从深圳返回连南,并于某日中午叫上李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在连南县寨岗镇宝乐酒家吃饭,期间曾某甲打电话约曾某丙等人去宝乐酒家谈此事,在饭店内曾某甲以他们捕鱼放水至鱼塘的鱼死光为由,要求赔偿。曾某丙在解释时遭到李某某打一拳鼻子。蓝某乙和张某甲到饭店后,因不承认放了鱼塘的水,蓝某乙被李某某、许某某、曾某甲等人扇了耳光。当天,曾某甲在得知罗某甲有份到鱼塘捕鱼后,约罗某甲到连南县三江镇西湖山庄见面。曾某甲和李某某、许某某三人驾车去到西湖山庄后,质问罗某甲为何要到他家鱼塘抓鱼,罗某甲否认,李某某即在现场拍了一下桌子,许某某便上前打了罗某甲几巴掌。第二天下午,曾某甲要求罗某甲、张某甲、蓝某乙、蓝某甲、曾某丙到马安中学旁边罗某乙的小卖部谈鱼塘赔偿事情。罗某甲因知道江某某与李某某关系较好,便联系江某某叫其帮忙处理此事。谈赔偿时,因蓝某乙提出的赔偿价格太低,遭到李某某一方的殴打。经江某某向李某某讲情,曾某甲、李某某要求每人赔偿人民币1万元,共6万元。张某甲等人害怕再被李某某等人殴打,并且认为李某某等人在连南县寨岗镇横行霸道,恐惧其势力祸及家人,无奈答应赔偿。2015年6月19日,罗某甲将6万元钱交到江某某处再由江某某交给曾某甲,并拿回一张曾某甲写的收据,因江某某帮罗某甲求情,免了罗某甲的1万元,曾某甲只收了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蓝某乙、罗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甲、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许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许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巫树芳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许某某现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涉案物品现暂扣于连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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