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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81976********,江西省抚州市人,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镇**村**组**号(身份系自报)。2016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凌晨,携带螺丝刀,到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路**号,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帝豪牌二轮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816.8元。归案后,赃车被追回并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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