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市检侦监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曾彬,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小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廖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8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社区**小组**号,原经营龙南县***店,2018年12月29日被害身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彬涉嫌抢劫罪向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复核了现场,征求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4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其间对被告人做了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彬与被害人廖某某因借贷纠纷,被告人曾彬无力偿还廖某某的借款,廖某某要求曾彬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抵债,曾彬认为其掉入了廖某某设计的陷阱,便筹划从廖某某手中抢回其写给廖某某的借条。2018年12月28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曾彬戴上红色头盔、黑色口罩和手套,并从家里准备好一根木棍和一把单刃斜铲,骑摩托车到达廖某某家附近,藏在廖某某车库后面的菜地等待廖某某回来。12月29日凌晨2时许,廖某某开车回到家门口,停车后听到车棚后面有响声并发现有人,便喊道“是谁”。曾彬手持一根从菜地边上捡来的木棍上前击打廖某某,准备抢廖某某手中的公文包,但木棍被廖某某夹住。廖某某上前一步把曾彬推倒,并用手扯掉曾彬的头盔和口罩,认出是曾彬后便大喊 “曾彬,曾彬”。曾彬见被廖某某认出,心想这次不是我死就是廖某某死。于是曾彬从口袋里拿出斜铲上前朝廖某某的腰部、头部等部位捅去,并抢廖某某的公文包。曾彬在捅廖某某的过程中,廖某某大声呼救,廖某某的妻子朱某某听到后立即下楼,并拿了一个垃圾斗上前去打曾彬。曾彬便拿着斜铲朝朱某某的头部、脖子、胸部等部位捅去,将朱某某捅倒在地,之后再次用斜铲去捅廖某某。曾彬将廖某某、朱某某都捅倒在地上后,从地上捡起廖某某的公文包准备逃离现场时,发现朱某某拿着廖某某的手机准备打电话报警。于是曾彬又返回现场,把朱某某手中的手机抢掉并摔在地上,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往朱某某头部砸了一下,后又用砖头去砸躺在地上的廖某某。尔后曾彬带着廖某某的公文包逃离现场。曾彬逃跑过程中,将抢到的华为平板电脑、手表等物丢弃,将公文包及借条等物品烧毁。龙南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处置,随后120急救车到现场发现廖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学死伤检验鉴定:廖某某的死因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8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曾彬来到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泰美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1、作案时无精神病。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物价局价格认定,被曾彬抢走的华为平板电脑、手表价值为355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曾彬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彬暴力抢劫廖某某财物并致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同时致使朱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涉嫌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辉
2019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
3、光盘玖张,其中讯问视频光盘陆张,现场、辨认现场、搜索、尸检等录像光盘壹张,其他材料光盘贰张;
4、本案物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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