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来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小区**栋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来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庙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甲的一部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60元。
3、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来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工程局门口,盗走被害人潘某某的一部小飞哥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
4、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来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林某乙的一部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林某甲、潘某某、林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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