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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黄某某、曹某某非法狩猎案)_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林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西瓜”,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住宜章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飞飞”“飞机”,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住宜章县**镇**广场旁。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住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曹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曾某某、曹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伙同黄某某、曹某某多次在宜章县**镇和**镇,使用铺设电网电击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猪。

1.2019年1月份,曾某某伙同曹某某在**镇**村一雪豆地上使用铺设电网电击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猪1头;

2.2019年6月25日,曾某某、曹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镇**村使用铺设电网电击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猪1头;

3.2019年6月底至7月4日,曾某某伙同曹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在**镇**村**村**村使用铺设电网电击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猪。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蓄电池、升压装置、电网铁丝、电网通电电线等;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肖某某、曾某乙、谷某某、王某某、曾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曹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曹某某、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曹某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黄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曹某某、黄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3-5个月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2-4个月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松英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曹某某、黄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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