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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曹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新村**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1990年6月13日被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1997年3月31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2011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29日被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一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曹某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豫Q****宝骏轿车流窜多地实施盗窃犯罪:

1、2020年5月9日凌晨1时左右,在驻马店市西平县**小区,二人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银灰色标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又在该小区内将被害人祁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4块电池盗走,均转卖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40元。

2.2020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专卖店门口,二人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畅响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和车上的酒盗走,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723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5月22日凌晨1点左右,在南阳宛城区一自建房附近,二人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新日电动自行车盗走,将电瓶5块卸走后将电动自行车丢弃,后车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上述被盗物品价值总计212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监控视频。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2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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