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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住淮南市潘集区****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批准,于2020年3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9时42分许,被告人曹某甲驾驶皖DE****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京株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颍泉区乔庄路口(927KM+800M)时,与前方同车道在路口正在左转弯余某某驾驶的皖KZ****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后,又将由北向南过路口的行人田某某撞倒,车辆滑移过程中又与相对方向停在路口等待左转弯张某某驾驶的苏D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田某某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阜阳市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张某某和田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影

检察官助理:王晴晴

                               2020521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5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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