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被告人曹某某因民间演艺需要,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现金支付和当面取货的方式,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从麻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条蟒蛇。2018年10月,该蟒蛇因饲养不善死亡,被告人曹某某将其掩埋于安徽省怀远县怀远二桥桥下河岸边。2019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该处起获上述蟒蛇尸体。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
2.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因民间演艺需要,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付款和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从麻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条蟒蛇。2018年11月,该蟒蛇因饲养不善死亡。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曹某某手机中提取该蟒蛇的视频信息,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网蟒Python reticulatus所有,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归案,当日公安机关将蟒蛇尸体依法移交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蟒蛇照片、搜查证、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3.《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薛峰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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