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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7〕30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2017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

2015 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利用伪造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完税凭证等相关房产材料,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与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80000元。2015年5月20日,在获得陈某某的480000元后,被告人曹某某于当天将大部分钱用于偿还其之前所欠李某某的债务。几个月之后,被告人曹某某在未按照抵押借款合同支付本金、利息的情况下,更换手机号码、微信,导致被害人陈某某彻底失去与被告人曹某某的联系。

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5 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为获得陈某某的借款,找到南宁市**路一家文印店,支付1000元费用后,授意该店工作人员伪造了一份合同编号为YS00267859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使用了伪造的广西正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法人林某的印章,后使用伪造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与陈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曹某某提供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广西正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法人“林某”的印文与广西正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广西正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法人“林某”的印文不属于同一印章所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理

2017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共235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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