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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永丰镇**栋**号**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在双峰县**镇**小区家中和**镇**小区其经营的店内从事制贩假证件、假印章违法犯罪活动。曹某某准备了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并用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用于制贩假证件、假印章。如有需要办假证件、假印章的人联系曹某某,曹琅请就要对方加自己的微信,双方谈成以后,曹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对方20-100元不等作为定金,并要对方把相关资料通过微信发送过来,然后曹某某联系上线制作、假证件、假印章制作好后,曹某某让上线将假证件、假印章通过快递发给对方,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买家收取剩余的费用。

1.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李某某1333738****的微信号以400元的价格为赵某某(微信昵称为脾气暴躁又抠脚大叔)伪造一本盖有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假不动产权证书。

2.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李某某1333738****的微信号以200元的价格为双峰县**镇的朱某某伪造一本姓名为朱某某的假双峰县**中学毕业证书。

3.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李某某1333738****微信号以200元价格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社区的夏某某(微信昵称为夏某某hua)伪造一枚假佳木斯市郊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

4.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李某某1333738****的微信号以200元的价格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的吴某某伪造一枚假江阴市公安局云亭派出所印章。

5.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李某某1333738****微信号以300元的价格为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王某甲(微信昵称为爱家王某某)伪造一本假建筑工程安全工程员证。

6.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李某某1333738****的微信号以200元的价格为江苏省启东市使用微信昵称为随风而逝的路亚买的人伪造一枚假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

7.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李某某1333738****微信号以200元的价格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的国洪武一枚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中心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8.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满意的微信号以274元的价格为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使用微信昵称为一帆风顺的人伪造一本姓名为秦某某、米某某的假离婚证。

9.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满意的微信号以200元的价格为辽宁省新民市的王某乙(微信昵称为东海玉米脱粒机厂东海酿酒坊)伪造二本姓名分别为王某乙、王某丙的新民市某某高级中学的毕业证。

10.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满意微信号以250元的价格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的史某某伪造一张姓名为史某某的假身份证。

11.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满意的微信号以50元的价格为刘汀伪造一张姓名为张某某的假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2.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李某某1333738****微信号以200元的价格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使用微信昵称为满欣满艺的人伪造一本假高中毕业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江阴市公安局云亭派出所印章、假双峰县第七中学毕业证书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协查函、证明、情况说明、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

二、诈骗罪

2019年6月7日,被害人曲某某联系被告人曹某某制作一个假公证书,曹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曲某某100元的定金,过了一两天后,曲某某微信联系曹某某,曹某某谎称公证书已经做好,后通过微信收取了曲某某200元的本金,同时曹某某又虚构做假公证书存在风险需要缴纳风险金、假公证书已经在送往目的地的路上,为了安全要求交保证金等借口,分多次骗取曲某某24000元,实际并未为曲某某伪造假公证书,最终共计骗取曲某某24300元。2019年6月8日,曹某某将微信上的24300元转入其持有的户名为钱某某尾号2790的龙江银行卡上,后其在银行柜台上将钱取出。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双峰县永丰镇中央华府店内抓获嫌疑人曹某某后,民警从曹某某随身携带的提包中扣押4台手机台和一张尾号为2790龙江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曲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提取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曹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曹某某系主犯,曹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孟良

                                     助  理:曾潇翔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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