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867号

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持之前配好的被害人曾某某在本市**镇**社区**巷**号**房的钥匙,趁曾某某外出不在时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房里,将曾放在房间的现金人民币6900元及一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镶玉项链(上述物品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5532.8元)拿走,曹得手后逃离现场。曾某某发现被盗后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曹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巷**号**房被抓获归案。破案后,已起获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首饰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