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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敲诈勒索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内衣店,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岑,上海赢火虫(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曹某某从他人处获悉可利用信件敲诈他人的犯罪方法后,遂从网上搜索到被害人韩某某的照片,通过P图的方式合成不雅照片,并打印敲诈内容信函,要求韩某某向其指定账户汇款人民币22万元摆平此事,否则向纪检部门举报、向社会公众散发裸照。后被告人曹某某为逃避打击,至广东省番禺市将附有不雅照片及敲诈内容的信件从邮局寄出。被害人收到信件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曹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A4信纸、数码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建坤

检察官助理:沈立

2020年10月10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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