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53********,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曹某甲与被害人曹某乙在被告人曹某甲家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曹某甲使用砍柴刀将被害人曹某乙左脚脚踝处砍伤。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物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有祁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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