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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执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住**村**号。2015年9月9日因使用变造机动车牌,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经上诉2017年6月1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7年7月12日送往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现余刑三年五个月。

本案由河北省深州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瑞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9时13分,在河北省深州监狱六监区206监舍,因生活中琐事(分苹果)被告人曹瑞轩与被害人张瑞江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互殴,被害人张瑞江先用右拳打了被告人曹瑞轩,被告人曹瑞轩开始还击,双方扭打在一起的过程中被告人曹瑞轩将被害人张瑞江摔倒在地,二人继续殴打对方,在此打斗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张瑞江左腿髌骨骨折。2020年1月14日,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以衡司鉴[2020]临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做出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瑞江左腿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曹瑞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张瑞江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张瑞江谅解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伤情鉴定;4.被告人供述5.光盘1个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瑞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瑞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瑞轩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忠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瑞轩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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