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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村**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室,系威海市张村镇**工业**后车间工人。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7月1日9时许,持一根长约50厘米的铁棍,用衣服包裹,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魏桥工业园至威海市政府要求见市长,因被保安阻拦其持铁棍砸毁市政府南门伸缩大门上的LED显示屏,并趁机冲进市政府大院,在市政府1号办公楼大厅内,又持铁棍将大厅门上6块门玻璃砸碎,在其欲上二楼时被赶到的特巡警制服。经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曹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损毁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2909元。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姜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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