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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4日7时33分,被告人曹某某在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索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滨州市滨城区**路南杨大集东门附近发生事故。被告人曹某某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待。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审批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索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娟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80543****。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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