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街道*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3时30分,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春市双阳区长清公路与滨河路交会处,被双阳区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98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哂彤
检察官助理:闫陈美佳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处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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