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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打工,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3月2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将本案退回安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安丘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时风牌电动轿车,沿安丘市秀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安丘市秀水街与云湖路路口东约200米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绪义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卷宗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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